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勇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勇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项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勇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向出租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租房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