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2民初3992号
原告:黎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黎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黎某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81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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