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97号
申请人: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新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荣光。
申请人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现申请人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505785.48元现金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2021年1月20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44003993311911739)》,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05785.4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