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121号
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银,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荣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仁庆,天津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5元,减半收取计906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金凤
书 记 员 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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