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盛兴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1999号

原告:北京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1609520U

法定代表人:王洪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风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1317199F

法定代表人:陈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北京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