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2538号
原告(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鹏,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后磊,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6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