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鹏,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1317199F

法定代表人:陈荣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经查,***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6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7民初253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7民初253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