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7826号
原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广润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广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二局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广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合法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信息为:票据号码230230203222620210209857970459,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江阴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兰公司)。该汇票由中建二局三公司背书给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广润公司)。在汇票背书后,南京广润公司系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南京广润公司提示付款,背书人中建二局三公司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二局三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判令出票人直接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其仅仅是背书给原告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9日,江阴新兰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签发票据号码为23023020322262021020985797045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元,收票人为中建二局三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9日,该汇票可转让。2022年2月10日,中建二局三公司作为背书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南京广润公司。南京广润公司于2022年2月9日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南京广润公司主张中建二局三公司应履行票据义务,故来院起诉。
另查,南京广润公司系基于其与中建二局三公司的劳务承包关系取得案涉票据,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追索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南京广润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涉案汇票,其持有的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属于有效票据。南京广润公司公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其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中建二局三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因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南京广润公司要求中建二局三公司支付汇票款项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利率标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