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欧元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12月28日,汉族,原住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板桥村1组123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欧元光,男,生于1963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2E8LA3E。
所在地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龙艳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元光、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703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松
审判员  秦 鸿
审判员  吕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