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辖3号
原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96337105717。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均,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均,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26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72MA62E8LA3E。
法定代表人:刘功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与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款本利2000万元及截至2021年2月3日的利息1013.83万元,共计金额3013.83万元,并支付至被告最终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所有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8日,原告**均挂靠的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的四川宣汉宏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联合经营协议》,由原告**均向被告承建的宣汉县双河镇方斗新农村综合体聚居点项目分三次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并分取项目所获得的35%税后净利润。2013年6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结算协议》,明确该项目最终分配给原告**均本利合计2000万元。同日,被告***、***夫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宣汉县双河镇方斗新农村综合体聚居点项目的应收款低于应支付原告**均的2000万元,则由***、***的共同资产及其所有的宣汉电大开发权、宣汉政红旅游公司股权及正红山庄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直至按《结算协议》支付完毕为止。2021年1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的共同资产作为抵偿,用于偿还原告的投资本利。现因被告涉及多起诉讼,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告知原告**均明确其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截止其提起诉讼之日的具体利息金额,原告于2021年3月3日明确其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已超过3000万元。
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金额及利息共计诉讼标的额已超过30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应报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标的额已超过2000万,其住所地又不在本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谭 兴
审判员 许宗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