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338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和,宣汉县土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艳平。
被告:***,男,生于1983年6月1日,汉族,住宣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住。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巴人大道**/div>
负责人:赵劲松。
原告***与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星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