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艳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正均,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
被执行人:***,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div>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正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徐正均、***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执行人徐正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下借款利息: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5月2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1年5月27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徐正均已支付的5万元应予扣减);三、对被执行人徐正均、***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有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7610.01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722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