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万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684号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
被告:陕西鸿万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燕翔路口伟业都市远景28E。
法定代表人:郭平亮。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万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武
审 判 员 玄红莲
人 民 陪 审 员 窦振利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