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万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905号
原告: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
被告:陕西鸿万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燕翔路口伟业都市远景28E。
负责人:郭平亮、马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万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玮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清根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新立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