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可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8民初46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建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梁军虎,任经理。
被告:陕西中可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印俭,任经理。
被告:**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县。
法定代表人:张明正,任院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建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可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1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7元,减半收取236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