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244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112093153734K。
被告:陈保红,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陈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记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