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3153734K。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经济开发区秀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3098995607。
法定代表人:丁芝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与湖**飏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3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艳军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潘亚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