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3153734K。
法定代表人:刘友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在执行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3执161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艳军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潘亚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