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4507号
原告:***,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中阔西北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简称中阔湖北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112093153734K。
被告:***(曾用名陈宝宏),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中阔湖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诉称,1.判令三被告偿付工资312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中阔湖北公司是团风县马曹庙镇商业步行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商,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和劳务资质的被告***,***在收取了被告***100000元保证金后,将工程中的商铺楼和6号楼承包给票再猛实际施工。从2016年8月起,被告***带领包括原告在内的阳新籍农民工十几人在工地日夜劳作,直到2017年农历12月末回家过年。2018年初,因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资金链断裂而停工至今。三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等农民工结算并支付工资,直到2019年3月,原告才与包工头***进行结算,但其发包人被告***在看守所羁押,中阔湖北公司以只与***结算为借口,拒绝与***直接结算,故原告等劳动报酬除预领部分外,其余毫无所得,特诉至法院。
中阔湖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欠付劳务费而成诉,贵院所立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劳务用工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团风县马曹镇,故黄冈市团风县应认定为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案合同履行地,团风县人民法院对三案享有管辖权。另外,与本案相关联的上游工程案件(2020)鄂1121民初1340号也己诉至团风县人民法院且正在审理过程中。为便于提供劳务方劳务费得到顺利、统一执行,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团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案涉工程项目履行地系湖北省团风县马曹镇,本案其中一被告***的居所地在阳新县,湖北省阳新县、团风县两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与本案关联的上游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020)鄂1121民初1340号,己在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基于此,本案移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既有利于原告劳务报酬在关联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实现,同时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故被告中阔湖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阔湖北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树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