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50497号
原告:陕西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书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原告陕西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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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丽娟
书记员夏艺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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