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104民初2577

原告: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60535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076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38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20194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艺彩雅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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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十六

 

         兰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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