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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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东河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黄啸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杰,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一审第三人:王运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一审第三人:浙江豪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1号(1-1)室。
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运华、浙江豪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554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实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毅龙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