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1民初1763号
起诉人: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村路18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8日,本院收到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支付货款735万元,从2017年5月1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判令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不能支付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蓝图公司”)承建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的HRS热回收系统。在承建过程中,蓝图公司以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简称“蓝图分公司”)的名义与起诉人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起诉人出售并安装HRS热回收设备,总价款2450万元。合同中对结算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约定。起诉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全部设备已于2016年4月投产使用,至2017年4月底质保期已满,但蓝图分公司尚欠735万元货款未支付。蓝图分公司系蓝图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对分公司不能支付的范围内货款承担责任。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没有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蓝图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案涉的《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采用第(4)中方式,即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买方系蓝图分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服装产业基地××大街××号,故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京海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