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翊源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宜宾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502民初5540号
原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万兴花园**区**组团格林小镇。
法定代表人:龚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军、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住所地:**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路**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古杭,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宜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