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523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52184198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万兴花园C区D组团(格林小镇)1幢1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龚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韩军,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并书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双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陈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