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523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52184198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万兴花园C区D组团(格林小镇)1幢1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龚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韩军,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并书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双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陈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