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童某与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1民初2975号
原告:童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管理处富民小区富定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489396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童某与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以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款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计5317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审判长沈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