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3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宁县人,职工,户籍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夏福星,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本友,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武宁县人,环卫工人,住武宁县。
被告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宁县南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委员会主任。
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市***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管理处富民小区宝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对原告***与被告谢本友、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4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计算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赣042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中: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被告谢本友承担845元,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2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谢本友承担1539元,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60元,原告***承担21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端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