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3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62773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旬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86。
法定代表人:乐荣彪,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江,系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19。
法定代表人:寇钧,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凯,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5205013,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瑞,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XXXX411101128。
原告**与被告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42.00元,减半收取152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恒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
法官助理李远银
书记员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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