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合水县凯诚工贸有限公司与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3民初1119号

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法定代表人:韩祥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莲,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寇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凯,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博,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县,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4元,退付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5284元。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馨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