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3民初1119号
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法定代表人:韩祥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莲,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寇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凯,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博,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县,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4元,退付原告合水县**工贸有限公司5284元。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馨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