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332号
申请人: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利。
申请人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共计779921.96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779921.96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5月1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共计779921.9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19元,申请人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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