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银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8799号
 
原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5719。
法定代表人:赵勇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汉,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39万元,共69万元;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5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共30万元,原告依约将案涉借款汇入被告开户行,原告要求月息1.5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催要案涉借款,2019年被告承诺2月底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致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钧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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