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927号
原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璞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生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