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22民初47号
申请人: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一号西港国际大厦X幢X室。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中街。
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28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25285.81元同等价值的财产。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28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25285.81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