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22民初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一号西港国际大厦X幢X室。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中街。
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陕0222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28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25285.81元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28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25285.81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