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22执保7号
申请人: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29。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59352103W。
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702041101210000000208已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胜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7020411012010000104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