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50号
原告:西安融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靳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杜娟,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融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融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融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融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融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479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丽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