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3民初196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412878。
被告:四川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T7K3B。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7201410674990。
被告:**,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镒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被告镒诚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书面申请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作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罗登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