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4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3MTR1XM,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红豆村22组。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花园宝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18P5K,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17号,工商登记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四段51号3栋12层7号。
法定代表人:钟杰。
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花园宝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50000元。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用其法定代表人**美所有的捷豹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发动机号13013106492306PS,车辆识别号SAJAA2680D8V49815,)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花园宝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1×××55的存款3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法定代表人**美所有的捷豹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发动机号13013106492306PS,车辆识别号SAJAA2680D8V49815)。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