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1024执保73号
成都市车管所:
关于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花园宝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财保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查封威远县东辰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法定代表人罗华美所有的捷豹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发动机号13013106492306PS,车辆识别号SAJAA2680D8V49815);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
附: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财保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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