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329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四川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祝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