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初6657-1号
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UJFT98(1-1)。
法定代表人方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195433E。
法定代表人方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博、顾雪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照东
审判员 李翠平
审判员 曹英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