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初6657-2号
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UJFT98(1-1)。
法定代表人方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195433E。
法定代表人方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博、顾雪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亳州市惠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豫1627执保5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查封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大银行91420104081954331E、77×××90账户内存款39408.38元及其名下的鄂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对以上财产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大银行91420104081954331E、77×××90账户内存款39408.38元及其名下的鄂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解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大银行91420104081954331E、77×××90账户内存款39408.38元及其名下的鄂A×××××号大众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照东
审判员  李翠平
审判员  曹英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