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81954331E。
法定代表人方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全,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审被告袁平柏,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上诉人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全、原审被告袁平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4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子雄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蒿
书记员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