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3963号
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11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路73号1号楼自编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北世纪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原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