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067号
原告:西安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席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周萍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信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马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马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后3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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