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1338号之二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权利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382元(含受理费3777元、保全费260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