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保410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川0304执保36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68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338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川0304执保36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