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431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8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不详。
被告:李海清,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李海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冰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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