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623号
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金龙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3KK71。
法定代表人:吕家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8楼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NMA16。
法定代表人:杨波。
第三人:毛小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毛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内江市盛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