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38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茂全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3W7FXT。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12幢附14号。
法定代表人:兰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仙强(特别授权),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NMA16。
住所: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重庆茂全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川1011民初38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25361.5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25361.5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启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吴佳洁